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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‘投机倒把罪’的演变是有规律的,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。”中央的经济政策先放开,然后实践先行,最后法律制度演变,“完全是顺其自然,水到渠成”
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
“到现在也没有人说这个罪改错了。”指着面前一摞法律资料,高铭暄不由哈哈一乐,在他的笑言背后,是一个曾被称为“口袋罪”之一的“投机倒把罪”的消亡。
近40年前,作为唯一自始至终参与刑法典创制的学者,高铭暄见证了这一罪名的正式确立;20多年前,随着经济制度和政策的转变,他也全程参与了“投机倒把”这一已“不合拍”的罪名的废除。
“这一罪名完全是由经济形势发展决定的。”因计划经济而生,伴随着改革开放确立,顺应着经济发展而消亡,高铭暄口中的“投机倒把罪”的演变史或许是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进步最好的见证。
“‘投机倒把’的入刑就是共识,没有阻力”
今天,“投机倒把”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遥远而陌生的名词,高铭暄向记者道出了它“中西结合”的出身。
“投机倒把”的出现受到苏俄的影响,在《苏俄刑法典》中就有专门的“投机罪”规定。
“倒把则是中国习惯语了,指倒买倒卖。”在中国的语境中,“投机”具有多重意义,而加了“倒把”的小尾巴,高铭暄解释,就将“投机倒把”这个词限定在了经济方面。
1950年7月25日,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写的《***刑法大纲草案中》,就首次出现对于“投机倒把”的规定,并将其归于扰乱市场的犯罪。
“计划经济下,‘投机倒把’必然破坏统购统销。”尽管这一草案并未提上立法程序,但高铭暄回忆,建国初期,就有了投机倒把现象,“当时的打击内容和范围很广泛”,且或多或少带有“阶级性”的色彩。
“钱广赶大车,给我捎点货,榛子辣椒还有蘑菇。”在上世纪70年代的电影《青松岭》中,车把式钱广经常帮人捎山货卖到城里,而拒绝卖到供销社,后被挖出“逃亡地主”的身份,最终“出了事”,成了典型的“投机倒把”者。
直到1979年7月1日,高铭暄全程参与的第一部刑法典通过,“投机倒把”才真正成为我国法律上明确的罪名。
此时刑法对于“投机倒把”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缩,将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,伪造车票、船票、邮票、税票、货票,假冒他人商标,制作、贩卖淫书、淫画等分离单独成罪。
而早在1955年,高铭暄参与刑法制定仅仅几个月,当时拟定的第一稿中,“投机倒把罪”就已然在列。
“‘投机倒把罪’始终没有忘过,并不是中途加进来的。”尽管历经25年,当最终的第38稿通过时,在高铭暄的回忆中,“投机倒把的入刑就是共识,没有阻力”。
当时直接领导立法工作的武新宇(原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和法律室主任)和彭真都未对“投机倒把”提出任何异议,“他们可以说直接代表中央的意思了”。
之前,国家陆续出台《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》《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》等一些列政策,“坚持打击投机倒把”是大家都能看得清的形势,而实践中,也“处理得不少”。
1977年,曾在广西一寨子插过队的张雄(化名)就干过一回“投机倒把”,将多余的50斤米悄悄借船到县城卖掉,“确定进屋安全后才敢交易,看见市管会戴红袖章的人都心跳加速”,最终他是幸运的,“要是被逮住,判几年是常有的事,严重的听说过被枪毙”。
在那个时候,粮食、棉花、油等都是按计划供应的,倒买倒卖、囤积居奇都是不允许的,而长途贩运,非法经营烟草、食盐专卖品,伪造倒卖车票、船票、税票、货票,假冒商标等,都会被“兜”进“投机倒把”的口袋里。
“严打”中,口袋罪升级
1979年,入刑的“投机倒把罪”尽管已经在处罚范围上进行了限缩,但并没有对“投机倒把”有明确的定义,仍无法摘掉“口袋罪”的帽子。
“‘投机倒把’是个口袋,什么都往里面塞,投机倒把是个筐,什么都往里面装。”高铭暄念叨着顺口溜,折射的是制度与现实的无奈。
我国过去对于“投机倒把”的定义一直没有很明确,在刑法中仍采用简单罪状,尽管后来,高铭暄他们在教科书中对“投机倒把”进行了学理上的定义,应包含“非法经营行为,牟取暴利为目的,违反金融、外汇、金银、工商管理法规和情节严重”等四要素,才能构成“投机倒把罪”。
“这些要素也是与法律初衷相适应的,而且依照法律规定,投机倒把的法定刑没有了死刑。”然而现实却和高铭暄他们的愿望有些不同。
彼时,改革开放也已然开始,价格双轨制开始实行,同一产品两种价格,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出一两倍,一批动了心思的“倒爷”开始出现。
“改革开放,搞活经济就要允许流通,私人买卖,下海经商都是允许的,但同时也给钻空子的人提供了平台。”高铭暄告诉记者,有些地区脱离了价值规律,将在产地很便宜的东西“一倒手”,利润可以达到十倍甚至数十倍,但一般会行政调控,“太不像话才会处理”。
除了老百姓中捕捉商机的“私倒”,“倒爷”中的一批“官倒”则更神通广大,他们大多是各层级的大小官员及其关系人,利用权力关系获得低价的计划物资“批条”,再倒卖出去就能获利颇丰,成为上世纪80年代的腐败“高发区”。
1982年3月8日,伴随着倒卖现象日盛,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》出台,“投机倒把”成为“严打”之势,也让高铭暄希望“投机倒把”能真正依法而判的愿望落空。
“比较严重的单行法,提高了一批死刑的经济犯罪,其中就包括投机倒把。”1979年刑法出台后,‘投机倒把罪’轻则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则为短期有期徒刑,“普遍不重”,高铭暄皱眉回忆说,“严打”一下子就加重了处罚,在法定刑之上判处,直至判处死刑。
就在这一年,个体经济发达的温州首当其冲,乐清市柳市镇的“五金大王”胡金林、“线圈大王”郑祥青、“目录大王”叶建华、“螺丝大王”刘大源、“矿灯大王”程步青、“合同大王”李方平、“电器大王”郑元忠和“旧货大王”王迈仟都因涉嫌“投机倒把”罪遭到全国通缉,除刘大源外逃成功之外,其余7人均被捕。
1982年,温州市的工业增速由1980年的31.5%下滑至-1.7%。
而这仅是“严打投机倒把”中的一个缩影,到这一年年底,全国立案各种经济犯罪16.4万件,判刑近3万人,结案8.6万件,追缴货款3.2亿元。
此后,“严打”形势继续升温,直至1984年,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,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,兴办各种企业,国家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与此同时,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正式实施,一批“投机倒把”案得到***,包括“八大王”。
“虽说改革开放,搞商品经济了,但经济上还是控制得很严,打击得很厉害。”在高铭暄的印象中,直至上世纪90年代,“严打”仍陆续发生。
除罪水到渠成
“经济学界早就对‘投机倒把’一词有意见,而法律界也开始讨论。”1988年,当刑法修订的工作开始之时,高铭暄参与了全部3稿的立法工作,在当时他就呼吁取消“投机倒把罪”。
高铭暄提出后,在座的刑法学者均没有反对,“已经是共识”。
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,我国计划经济走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,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“投机倒把”一词已经“不合拍”,这是高铭暄感受到的。
在证券市场,看准机会进行抛售,“天天都在投机,不投机证券市场搞什么?”高铭暄打趣道,而倒卖更成为正常的商业行为,“产品总是要有进有出,计划经济只能自己用,不能转卖更不能加价卖”,但在市场经济,商业行为本就是有利可图的,倒卖赚差价是正常的。
“‘投机倒把’的概念本身已经落后,和社会发展状态已经不相适应。”高铭暄告诉记者。
当时,国家已鲜少专门针对“投机倒把”发布法律法规或政策,而司法实践中,在高铭暄看来,对“投机倒把”行为也常常是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。
我国最后一个因“投机倒把罪”被判处死刑的是“温州抬会事件”的主角之一郑乐芬。“抬会”为民间融资的地下钱庄,1985年,温州九县两区30万人卷入“抬会”借贷,涉案金额达12亿元,次年,资金链断裂,会主纷纷潜逃,8万多家庭破产。尽管律师以不构成“投机倒把罪”进行了辩护,但郑乐芬最终仍以“投机倒把罪”被判处死刑。
1988年刑法修订意外暂停,“投机倒把”的废除中止,到1996年修订工作重启时,“经过数年观察,决定废除‘投机倒把’罪名,从上到下都没有争议”,‘投机倒把罪’已不是当时修订的争议点。
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“投机倒把”罪名,“但并不是将其合理内涵一并废除,而是将其分解,而且没有了死刑”,高铭暄介绍,“投机倒把罪”被分解为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罪,非法经营罪,侵犯著作权罪等具体罪名并予以细化。
尽管正式罪名已经废除,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仍在适用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“投机倒把”名义的行政处罚仍存在。
2005年10月,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(月球大使馆)因售卖月球土地,被朝阳工商分局以涉嫌“投机倒把”叫停,并扣留其营业执照、公章、经营款、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,责令退还所售月球土地款项,其引用依据为条例的兜底条款。
尽管此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销强制措施的诉讼后被驳回,但关于《条例》的适用问题再次引起争议。
“罪名取消了,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未从他们那取消,认识和政策制定上滞后,与法律不衔接。”高铭暄并未否认‘投机倒把’行为仍存在,但罪名已经没有了,就要紧跟基本法律和形势,灵活执法。
直到2008年,《条例》因“调查对象消失,实际上已失效”而被正式废除,2009年,其余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“投机倒把”的规定都被删除,“投机倒把”正式从法律体系中消失。
“‘投机倒把罪’的演变是有规律的,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。”中央的经济政策先放开,然后实践先行,最后法律制度演变,高铭暄笑着评价,“完全是顺其自然,水到渠成。”
责任编辑:高恒涛
更新于:4天前